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6)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一)代扣代缴方式
1.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所扣缴税款的2%手续费。
(二)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二、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熟悉)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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