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自产货物的范围
教材中的讲的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劳务的,重点是“自产货物”,这个国家手专门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销售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劳务的都应该分别核算,分别交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自产货物才适用这个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这个是属于特别规定,这里的自产货物,国家是有具体规定的,比如玻璃幕墙等,并不是销售所有的自产货物都适用这个规定。详细的规定见《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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