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11月1日起上调至最高限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精神,我市自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至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限。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从月销售额5000元上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从月销售额3000元上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上调至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从月营业额5000元上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上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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