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保政策惠及30余万灵活就业人员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年来本市始终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从方便参保缴费、提供社保补贴、畅通转移衔接、确保待遇享受等方面推出了多项政策,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更加公平的享有社会保险。截至5月20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已达到35万人。
一、专设缴费基数。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建立了与社会保险缴费上下线基数随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设定机制。2016年,养老保险基数设定为6047元、医疗保险基数设定为2912元。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实际,实行养老保险弹性缴费基数,即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
二、搭建参保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搭建了“个人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和“档案所在地社保分中心”两个申请参保平台,统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8%的缴费比例实施参保缴费。此外,积极探索将服务平台延伸至街道社区,让灵活就业人员在家门口即可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目前,已有33条街开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
三、给予社保补贴。对于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及城镇低保家庭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均为三年。截至目前,累计30.5万人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发放资金49.92亿元。
四、打破户籍限制。2014年,本市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为灵活就业人员砍掉了户籍门槛,即不论本市还是外省市户籍,不论城市户籍还是农村户籍,只要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均可在我市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参保待遇,让社会保险政策惠及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
五、助力社保转续。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市人社局立即出台了贯彻落实办法,细化明确相关政策。对于已在本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省市转移,两个制度的缴费年限可相互折算,个人缴费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随同基本养老保险一并转续。
六、确保待遇享受。对于已在本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办理退休,并享受医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需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年限不足可续缴费至满15年),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需累计缴纳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可按照退休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年限),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退休后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即可在发生医疗费用时,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依次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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