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江苏省近日出台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一是统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从2011年起,江苏省将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限价房等,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房实物配租逐步由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经适房供应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主要解决买不起经适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限价商品房主要解决城镇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到2015年,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扩大到20%的城镇家庭,全面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解决城镇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困难。二是公租房房源筹集方式创新。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校等事业单位,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租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由政府统一承租,作为公租房安排保障对象租住。政府承租期满后,如不续租则房源归还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市交易。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市场租金租赁社会闲置的住房,并以较低的租金转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打通公租房与廉租房分配渠道,各地可根据需要,将公租房与廉租房房源进行统筹分配,按照保障对象确定房源性质,并实行有差别的租金、补贴制度。三是新建商品房项目可按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城市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项目可按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可由政府委托开发,也可按经适房价格或约定的价格回收。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招拍挂”之前,应将配建公租房作为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建设合同中明确回收方式、回收价格、配建数量、交付日期、装修及配套标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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