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水平
云南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出台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的意见,规定2009年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到2011年,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5%,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60%。今后,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平均保持在25%以内,参保居民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平均保持在40%以内。各统筹地区还可通过各种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水平。 意见还规定,2009年至2011年,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都要在原来基础上每年提高一定金额,使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补充保险)达到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倍左右,同时逐步使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持的最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加补充医疗保险)达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同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视当期结余情况,可按年度采取“二次报销”的办法,减轻参保职工住院的个人负担,把累计结余和当期结余降低到合理水平。
而各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扣除一次趸缴基金后,当期结余额要控制在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余也应控制在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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