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1800多名“老工伤”受益
温州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温州市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从12月11日起,市区“老工伤”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据初步统计,目前市区有1800多名“老工伤”。 “老工伤”三类对象 1995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包括患尘肺Ⅰ-Ⅲ期等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1至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 1995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亡职工亲属; 1995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 工伤待遇要调整到位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享受的1-4级伤残津贴、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应首先支付完结。 “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后,各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温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到位(只调整标准,不补发差额),与现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衔接,经管辖的社保机构核定后,移交社保机构管理,并于移交的次月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伤残津贴先按《关于调整2002年度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到位,2002年后按相应的政策调整;工伤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先按《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规定调整到位,2005年后按相应的政策调整。 “老工伤”的确认方式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温州市区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表》,向管辖的社保机构提出确认申请,社保机构受理并初审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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