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审计整改的几点思考
一、审计整改率有待提高。
2007年审计署××特派办就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点抽查了××年度由该办出具审计报告的6个审计项目,对相关审计报告整改情况或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组织了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抽查事项所涉及问题金额4.66亿元中24%的事项和其他需规范管理方面事项未得到有效整改。主要集中在: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追回被违规使用的资金、违规购建固定资产和规范管理方面。
二、审计整改不到位的原因
(一)审计整改缺乏监督机制。
审计整改包括审计决定事项和非审计决定事项的整改。对于审计决定事项属于强制性整改事项,有《审计法实施条例》作为保证,被审计单位必须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也可以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于非审计决定事项,目前国家没有法规要求强制整改或将有关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也没有法规来规定由哪个单位来督促、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对于拒绝整改的有关单位,也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二)审计报告中指出的有关整改问题事项缺乏法律执行力。
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和全面反映,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执行力。尤其是对于非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和非被审计单位的事项。目前,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对被审计单位非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一般不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只出具审计报告,对于所延伸检查的上市公司财务收支等问题,由于这些上市公司并非被审计单位,而导致审计报告中指出的相关需整改事项缺乏法律执行力。
(三)审计决定书涉及的个别事项超越审计权限。
审计决定书中涉及非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决定事项,超越了审计权限,不具有执行力。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为被审计单位直接设定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仅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法律执行力。
(四)客观环境影响审计决定执行力度。
审计决定事项往往不是仅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单一事项,其执行的过程中还受地方政府的财力、其他单位和个人等客观环境影响。如:由于财政安排资金不足,个别地方政府部门挪用其他项目资金用于审计整改和执行审计决定;地方政府未安排有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预算经费,导致未能征收;对于违规向低收入人员发放的失业金难以收回;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受其母公司过度控制,二者间的购销业务未签订协议,则是国企上市公司特有的现象,一时难以解决。
三、促进审计整改的建议
(一)完善审计整改的监督机制。
国家建立审计整改的监督机制,规范审计整改的监督行为,明确监督主体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机关通常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并报告相关审计整改情况。目前,由审计机关作为审计整改的监督者最便于操作和节约成本;但从长远和科学的角度来看,审计整改的监督者最好独立于审计机关甚至政府。
(二)运用好审计移送处理方式。
对于在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之外,但依法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事项, 审计组所在部门可以代拟移送处理书,经审计机关法定程序后,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包括: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中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审计项目中被审计单位非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审计机关应做好与移送受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跟踪了解移送处理结果。
(三)充分借助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相关地方政府的力量,及时作好审计整改的跟踪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可将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适当抄送给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相关地方政府,充分借助其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并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
(四)建立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征信”信息。
审计机关在OA系统中的被审计单位资料库中增加类似银行“征信”系统的模块,记录各单位历次接受审计所被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及对应的审计整改情况等信息,以评价相关单位的“信誉”,作为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整改跟踪范围的一个参照。
(五)披露审计整改结果,让全社会共同监督。
参照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整改结果随同审计结果共同对外公告,适当利用媒体和舆论,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
(中国审计学会 2008-7-10)
2007年审计署××特派办就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点抽查了××年度由该办出具审计报告的6个审计项目,对相关审计报告整改情况或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组织了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抽查事项所涉及问题金额4.66亿元中24%的事项和其他需规范管理方面事项未得到有效整改。主要集中在: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追回被违规使用的资金、违规购建固定资产和规范管理方面。
二、审计整改不到位的原因
(一)审计整改缺乏监督机制。
审计整改包括审计决定事项和非审计决定事项的整改。对于审计决定事项属于强制性整改事项,有《审计法实施条例》作为保证,被审计单位必须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也可以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于非审计决定事项,目前国家没有法规要求强制整改或将有关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也没有法规来规定由哪个单位来督促、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对于拒绝整改的有关单位,也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二)审计报告中指出的有关整改问题事项缺乏法律执行力。
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和全面反映,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执行力。尤其是对于非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和非被审计单位的事项。目前,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对被审计单位非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一般不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只出具审计报告,对于所延伸检查的上市公司财务收支等问题,由于这些上市公司并非被审计单位,而导致审计报告中指出的相关需整改事项缺乏法律执行力。
(三)审计决定书涉及的个别事项超越审计权限。
审计决定书中涉及非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决定事项,超越了审计权限,不具有执行力。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为被审计单位直接设定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仅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法律执行力。
(四)客观环境影响审计决定执行力度。
审计决定事项往往不是仅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单一事项,其执行的过程中还受地方政府的财力、其他单位和个人等客观环境影响。如:由于财政安排资金不足,个别地方政府部门挪用其他项目资金用于审计整改和执行审计决定;地方政府未安排有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预算经费,导致未能征收;对于违规向低收入人员发放的失业金难以收回;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受其母公司过度控制,二者间的购销业务未签订协议,则是国企上市公司特有的现象,一时难以解决。
三、促进审计整改的建议
(一)完善审计整改的监督机制。
国家建立审计整改的监督机制,规范审计整改的监督行为,明确监督主体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机关通常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并报告相关审计整改情况。目前,由审计机关作为审计整改的监督者最便于操作和节约成本;但从长远和科学的角度来看,审计整改的监督者最好独立于审计机关甚至政府。
(二)运用好审计移送处理方式。
对于在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之外,但依法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事项, 审计组所在部门可以代拟移送处理书,经审计机关法定程序后,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包括: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中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审计项目中被审计单位非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审计机关应做好与移送受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跟踪了解移送处理结果。
(三)充分借助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相关地方政府的力量,及时作好审计整改的跟踪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可将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适当抄送给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相关地方政府,充分借助其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并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
(四)建立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征信”信息。
审计机关在OA系统中的被审计单位资料库中增加类似银行“征信”系统的模块,记录各单位历次接受审计所被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及对应的审计整改情况等信息,以评价相关单位的“信誉”,作为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整改跟踪范围的一个参照。
(五)披露审计整改结果,让全社会共同监督。
参照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整改结果随同审计结果共同对外公告,适当利用媒体和舆论,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
(中国审计学会 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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